享受主体】 所有企业 【优惠内容】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,不**过工资薪金总额8%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**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 【享受条件】 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【政策依据】 1.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*四十二条 2.《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51号) 【享受主体】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【优惠内容】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,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,含本数,下同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 【享受条件】 1.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(包括:企业和非企业单位、个体工商户、其他个人)。 2.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合计月销售额**过10万元,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**过10万元(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,季度销售额未**过30万元)的,其销售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。 【政策依据】 1.《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9〕13号)**条 2.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*4号)